2025-10-15
轉知勞動部「勞動基準法」第56條第1項規定之解釋令如附件。
聘僱外國人年資達十年應開立專戶
公告單位:勞資科
一、勞動部令釋補充核釋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所定之每月薪資總額採計範圍,自115年4月1日生效。
二、雇主如聘僱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達10年以上之外國人,應開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,且當月應提撥之退休準備金,應於次月底前繳納;若該勞工於116年成就勞動基準法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,雇主於115年年底應將渠等勞工所需之退休金納入足額提撥之估算,並於116年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所需退休金與專戶餘額之差額。
二、雇主如聘僱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達10年以上之外國人,應開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,且當月應提撥之退休準備金,應於次月底前繳納;若該勞工於116年成就勞動基準法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,雇主於115年年底應將渠等勞工所需之退休金納入足額提撥之估算,並於116年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所需退休金與專戶餘額之差額。
- 洽詢:石博仁(#2303)